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经建成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自接到市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予以落实。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