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住宅区,应当组织整治改造,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