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

业主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