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