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