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