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