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