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的生产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生产环境可能影响蔬菜基地正常生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