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