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检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