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