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公开乡镇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二)未公开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三)未公开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未公开乡镇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五)未公开乡镇债权债务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