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公开乡镇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

(二)未公开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

(三)未公开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未公开乡镇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五)未公开乡镇债权债务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