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雅安日报》以及雅安人大网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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