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