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