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