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