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