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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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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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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