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