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