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准备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