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河流、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