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汛期、枯水期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水源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排查,增加水源监测频次,严格监督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设施)、垃圾填埋场等单位的污水排放,防范排污单位借汛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