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场镇发展规模,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核准选址、定点手续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