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生产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职责。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