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正常运转。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者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