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当地机场管理机构:(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千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