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以下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各1公里延长线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二)在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3公里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和风筝;(三)在民用机场围界内放养牲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