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