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对验证检查证物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重检,并按规定收取补检、重检费;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并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