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被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重新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之前仍生产、经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其非法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原料,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