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法律援助,是指政府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工作的组织;
(三)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可以承担相应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组织;
(四)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相应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
(五)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