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