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巡游车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