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公路监控网络,提升科技治理水平,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交通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受理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