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工业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价格、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