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条例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