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利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岸线管理规划划分岸线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在岸线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开发项目。违法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