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建立环境违法行为协同执法制度,共同制定执法事项目录、执法时间表。

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加强酉水河保护。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