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