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