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