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