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