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