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