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