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