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