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法规案提出时,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征求意见情况。

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