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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